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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若干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9-12-02 16:46 浏览量:

常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人民教师教育工作者良好形象,贯彻落实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望中小学教师遵照执行。

一、教师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不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不准对上级决议和指令阳奉阴违;

  4、不准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索拿卡要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5、不准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6、不准调戏妇女、玩弄异性、卖淫嫖娼,违反社会公德;

  7、不准侮辱、猥亵、调戏、奸淫女生;

  8、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9、不准歧视差生;

  10、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向学生收取罚款;

  11、不准在招生、考试 、毕业生分配、职评、民专公、评优评先、学籍管理方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12、不准擅自办班和向学生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13、不准擅自接受搭车收费;

  14、不准擅自向学生发行配套教材和其他书刊资料;

  15、不准在书刊发行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个人私自得回扣;

16、不准向学生强行推销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

17、不准有违反《规范》的其他行为。

二、教师违反上述规定所列条款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一般违反者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评奖资格。

2、情节较严重又不能及时改正者除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外,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比同资历人员推迟2-3年进行,并调换工作单位。

3、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除按上述意见处理外,对已聘职务实行高职低聘两年,或取消聘任资格。此种对象中过去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奖金。

三、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要求

1、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市直各单位,要把贯彻实施《规定》的工作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十分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对教师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要将学习、实施《规定》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教师德、能、勤、绩的考核之中。

2、要注意树立学《规定》、讲师德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彰。今后在教师中评选各类先进人物,均应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前提条件,即师德方面有缺陷的教师不得评为先进人物。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抓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考核校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对管理不严,教师职业道德问题较多,又不及时处理的学校,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定期的自我总结,群众评议等手段,对教师执行《规定》的情况作出评价。

4、大中专学校教师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