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

常德市第六中学“师德师风建设”应知应会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6-05 09:54 浏览量:

常德市第六中学“师德师风建设”应知应会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2018〕16号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直属教育单位教职工管理规定

常教通201899号 (摘要)

第九章 师德管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职工违反师德师风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清退或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其他处分期限为24个月。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言行不符合意识形态建设有关要求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三)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无理取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六)违规征订教辅资料的;

(七)家教家养,违规补课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九)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要依法依规遵守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上课(上班)期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 迟到、早退或旷工的;

(二)上网玩游戏、看影视剧、炒股;

(三)在学校公共场所教室抽烟;

(四)开会、上课接打电话;

(五)在工作日喝酒、打牌;

(六)带小孩进入工作场地;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为人师表,注重仪容仪表,衣着得体、整洁、大方。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责令改正,屡教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纪律处分。

常德市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特制定常德市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全市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务必对照自觉遵守。

1. 严禁传播违法违规言论;

2. 严禁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 严禁强制学生消费和克扣学生伙食费;

4. 严禁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游戏;

5. 严禁向学生乱收费、强制和诱导学生购买教辅资料;

6. 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

7. 严禁在课堂上吸烟或使用移动电话;

8. 严禁私自办班补课、家教家养和参与民办培训机构补课;

9. 严禁无教案上课或酒后上课;

10. 严禁讽刺、指责和训斥学生家长。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对违反禁令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