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管理

常德市第六中学学生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细则(试行稿)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01-19 21:07 浏览量:

 

为加强对违纪违规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特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的定义与原则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与处分,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实施教育惩戒与处分以“教育为主,治病救人”为原则,要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要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要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要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与是非观念。

二、学生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的审批程序

㈠纪律处分等级: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㈡纪律处分权限

1.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年级组研究决定,报政教科备案;

2.记过由政教科研究决定,报分管德育的校长批准并予以公布;

3.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校党校务会研究决定,并予以公布;

4.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㈢纪律处分的审批程序

1.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先由班主任写出违纪处分申请报告,经年级组审核并提出处分建议,报政教科批准备案,在年级组内公示。

2.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先由学生填写违纪处分单,再由学生家长与班主任签字确认,最后政教科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报分管德育校长研究确定处分等级,在全校宣读公示,违纪处分单统一由政教科存档保存。

3.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必要时可由政教科按管理权限的规定直接处理。

三、实施学生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

(一)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视情给予点名批评,或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或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或课后教导,或年级内的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1.迟到、早退、旷课(包括两操、集会和早晚自习);

2.无故欠交作业;

3.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的;

4.侮辱同学人格,取绰号;

5.有乱写乱画、乱扔乱丢行为;

6.个人形象不符合中学生要求的;

7.上课睡觉、讲白话等,不遵守课堂纪律的;

8.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教师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可以要求学生打扫班级或卫生区卫生、课后进行批评教育或由家长带回配合教育一天等。

1.受通报批评之后,仍屡教不改,再次违纪;

2.迟到、早退10次以上,累计旷课8节课;(包括两操、集会和早晚自习)

3.无故不交作业10次以上;

4.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教育,顶撞老师或有关管理人员;

5.男女生交往方式不正确,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造成不良影响;

7.欺负他人情节轻微者;

8.私藏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9.有小偷小摸行为者(初次);

10.违章、违纪使用电器或明火,造成安全隐患;

11.有意损坏公物(情节轻者照价赔偿);

12.在校非规定时间使用手机的,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学校一律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待适当时候再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及时告知家长,由学校政教科工作人员予以训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级、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必要时由家长带回配合教育三天等。

1.累计旷课20节课;(包括两操、集会和早晚自习)

2.私自离校出走;

3.抽烟、酗酒或赌博;

4.欺负同学,聚众打架,故意伤害他人;

5.扰乱课堂纪律,顶撞老师、不服从老师管理,致使教师无法正常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6.在校学习期间外出上网且屡教不改;

7.欺骗、勒索、盗窃财物(价值较少);

8.恶意毁坏学校公物(加倍赔偿);

9.谈恋爱,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10.有辱骂,诽谤学校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翻墙、翻门,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强行离开校园等严重违纪行为;

11.考试作弊(该学科以零分记);

12.携带淫秽书籍、危险品进入校园;

13.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14.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仍屡教不改,再次严重违纪;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事先告知家长,由法制副校长或者政教科科长予以训诫,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给予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学校“心灵120” 安排专门课程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1.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失严重;

2.累计旷课40节课;(包括两操、集会和早晚自习)

3.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肇事,应邀参与校外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

4.盗窃财物价值较多(价值在500元以上)

5.在校期间不服从教育和管理,谩骂、威胁、殴打老师的,影响较大;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初中阶段学生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高中阶段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党校务会研究,报市教育局备案)

1.累计旷课60节课者;(包括两操、集会和早晚自习)

2.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仍屡教不改,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3.参加流氓团伙,或在网络上发表反面言论被公安部门收审训戒者;

4.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虽经教育,屡教不改,再次严重违纪,严重干扰学校秩序,影响学校声誉者;

5.触犯刑法,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

四、学生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的其他事项

㈠惩戒与处分学生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要有详细记载,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㈡惩戒与处分学生前,班主任要和家长取得联系,取得家长配合。年级组、政教科要分别和有关学生谈话,使被惩戒处分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做到工作不到位,不宣布处分意见。

㈢受惩戒或处分的学生已改正错误,进步明显,经师生评议,政教科批准方可撤销其惩戒处分,并予以公布。撤销惩戒或处分也要按规定程序进行。

㈣违纪学生如果认错态度好、有检举他人严重违纪者可以考虑减轻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等级。

㈤凡有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将取消该生所在班级当月纪律示范班评选资格,并在期末优秀班级评选中按相关细则减分。

(六)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七)学校支持、监督并保护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由政教科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学校党委。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学生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撤销办法

㈠凡受惩戒与处分的学生,若能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撤销处分的,其处分档案将由政教科保存。

㈡凡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经过一定时间(一学期)的教育,若能认识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师生评议、学校(年级组)批准可撤销其惩戒处分。学生在惩戒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政教科认定,可提前撤销惩戒处分。

㈢凡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期限为一学年。在处分期间有明显改正表现的,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撤销其处分,不记入该生档案。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应记入学生档案。

(四)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第六中学

2021年1月